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暂难离行政之手
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引起热议,一大倾向就是认为该办法中街道、房管和居委等政府行政主导味太重,有过度干涉业主治权嫌疑,与《物权法》等法规理念不吻合。但依个人拙见,在目前环境下,有效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建设和规范物管秩序,不但暂时离不开行政之手,反而迫切需要政府方责无旁贷地有效发挥作用。
现时物管行业主要有两方面问题:由于业委会成立比例太低和作用发挥不佳,难以对物管方形成有效制衡,往往出现业主受制于物管方、业主难以更换物管公司的异象;以房改房为主的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覆盖率不高,极小部分有物业管理的,也大都是政府或国企属下物业公司出于缓和职工(业主)治安维稳等压力下的苦苦支撑,基本都是管理水平低、业主怨气大、物业公司亏损经营的困局,这种非市场化的福利型物业管理难以持续但又缺乏退出机制。
新型小区业委会难以成立,很多时候在于开发商及其关联物业公司的强势阻扰,以及政府部门隐藏在搪塞推责下的拉偏架、不作为;而对房改房等老旧小区来说,业委会难以成立则主要在于业主缺乏掏钱购买服务的理念,和政府部门在利益驱动不足下的职责缺位。前一种情形需要政府部门摆正位置、不为利益集团挟持,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政府部门的责任担当和主动介入,包括老旧城区中极为关键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合理划定。这两点都决定了政府必须有所作为,而新出台的暂行办法正是切中了以往部分政府部门"有权有利就抢、有责就推"的要害,直接明确职责、剔除借口,真正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片面地强调业主自治而忽视行政方的有效作为,未免有点脱离现实。当然,基于过往部分政府部门的表现,各方对某些行政弊端保持合理怀疑,既必要也是对现实的清醒认识。那么,政府之手应该如何发挥作用?我认为,政府要加快业主自治和业委会的建设及引导,尤其是要逐步真正放松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管制和防范心态,在推动业委会建立时,更应恪守组织、引导和监督环节,防止越俎代庖代替业主决策,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至于老旧城区等福利残留型低端物业管理,政府应从保民生底线的角度,大胆主动介入,必要时亲自上马组织落实基本物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