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浅析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文/宋安成

  对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学者们观点各异,一种观点认为业委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业委会属于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经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业委会的地位确认问题,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的需要、新的房管模式的需要、业主的需要及诉讼的需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认为应当赋于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一、业主权利保障的需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项目进行一系列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这些名目繁多的管理和服务都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当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时,物业管理企业有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业委会应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以保证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早在1997年上海就有一起虹北小区业委会诉物业管理公司非法将楼顶让联通公司安装通信网基点案,还有物业管理企业非法出租公共部位的、非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等等。如果否认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有谁去向物业管理企业讨个说法?按《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登记都不需要,更谈不上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了,全体业主固然可以进行集体诉讼,但考虑到诉讼需要的财力、人力成本,它的可行性究竟有没有?

  二是当业委会有危害全体业主权益时,全体业主的权利何以保障。

  近几年,业委会损害全 体业主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由于大部分小区的业主大会都是"徒有虚名",有关全体业主利害的事情的处理可以说都是业委会一手操作,大到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小到对业委会经费的使用,都有可能出现业委会成员侵犯全体业主利益事情的出现。如果这种情况下,业委会不能成为被告,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保证业主的权利,那么,业主所能作的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撤销业委会,对业委会以前的行径也只能既往不咎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业委会侵害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的情况,业委会可能成为被告。2003年3月,北京巨星物业管理公司把某小区业委会推上法庭,原因就是业委会迟迟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诉讼主体资格扩大的现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作了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意见》第四十条第(9)项中提到"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于其它而根据《条例》的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力机构,具有五项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赋予业委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可见,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具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有一定的财产,应属《民事诉讼法》所列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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