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中的难点与对策

  文/任宇平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从法律角度确认了物业管理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在业主权利的保障和物业公司权利的限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它标志着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步入了法制化发展的轨道。然而仔细研读这一《条例》,会发现《条例》中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很难。说贯彻《条例》难,并非畏难,而是正视困难、剖析原因,找出对策,更好地贯彻《条例》。

  一、业主大会的运作难

  《条例》赋予了业主大会相应的权力,现实中除了业主能够单独享有的权力之外,多数业主的权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才能实现。然而由于业主大会这种组织形式,靠业主本身这样一个松散的、自发性的个人来自行运作召开,无异于难上加难。召开业主大会,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业主公约》等资料的起草,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的专门人才才能完成,其成本巨大,单靠业主本身无法完成,加之召开会议,工作决议起草,业主代表候选人产生、筹备所需资料整理、汇集均有困难。另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体现,更多地要靠全体为主的自觉性。在业主的整体素质还不高,自治意识还不强的情况下,出现部分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虽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部分业主不遵守或不履行业主大会决定时,有谁来追究责任,采取哪些法律措施,都是不明确的。

  因此建议能在物业管理协会下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由这样一个采用企业化运作方式的专业机构来指导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运作,这个专门的咨询公司有其自身独有的第二身份,以及各种专业人才,综合地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承担协调、督促各种物业管区业主大会的活动,协助各物业管区业主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召开业主大会,确保业主大会职责的履行,决议的贯彻执行,并在今后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为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几者之间调解各种纠纷。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付出相应的劳动,收取应得的报酬。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界定难

  近几年来,关于物业管理纠纷越来越多,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投诉,可谓不胜枚举,从深圳物业管区的小车被盗,业主向物管企业索赔,到某些业主寻找理由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普遍存在……物管纠纷让我们争吵得无休无止,有些根本性问题的争论己严重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纠纷出现总是业主与物管企业间相互指责、互相埋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原因何在?那就是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说不清、道不明。

  有关物定管理服务标准的问题,《条例》规定双方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这似乎巳说明的十分清楚了。但由于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有形),可以通过各种仪器工具进行质量检测。物业管理它是一种服务(无形)行为,且其产品有不固定性、多样化的特点。故对其服务质量的约定不可能做到象数字一样精确,存在大量的定性标准,即使有些定量标准也隐藏在定性成份中,如在保安巡逻岗位职责中,"保安每半小时沿指定线路巡逻一次",这半小时标准是定量的,但巡逻是细致、认真负责的,还是走马观花、马马虎虎的,服务质量差异很大。对它的要求,也只能有原则的标准,无法做到精确。另外,有些服务内容也无法有效地实施具体考评,很难通过直观感知其优劣。正是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难以界定,这就给物业服务质量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往往以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要求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则自认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管理服务而诉业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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